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岳思軒
  一名病人因咳嗽走進附近的村衛生室就診,原本以為吃點藥打個針就可以,不料卻因為醫生的不當用藥導致呼吸驟停,最終導致病人死亡。日前,浙江省溫州市樂清法院一審宣判該醫生犯醫療事故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。
  包某是杭州市蕭山區人,大學畢業後在樂清市某村經營衛生室當醫生。2012年5月8日上午,葉某因咳嗽到包某經營的衛生室就診。包某沒有對葉某進行體溫、脈搏、呼吸、血壓等最基本的常規檢查,也沒有心肺聽診的記載,根據葉某的陳述,粗略診斷後使用林可霉素針、鹽酸氨溴索針等藥物靜脈輸血進行治療,連續相同用藥三天。
  5月10日7時多,葉某第三次到該衛生室輸液,包某先將1.8克林可霉素針加入5%葡萄糖250毫升中為葉某進行靜脈註射。8時多,在為葉某靜脈註射第二瓶鹽酸氨溴索針配生理鹽水250ml時,葉某出現呼吸驟停。包某沒有進行冷靜判斷、處理,未進行現場心肺複蘇等搶救治療,將葉某直接送往樂清市人民醫院搶救。之後,葉某轉至上海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救治。
  7月16日,葉某家屬放棄治療將葉某接回家中。8月31日,葉某死亡。
  期間,包某支付了部分醫葯費,並和被害人葉某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,除已支付的醫葯費外分兩期再支付賠償款40萬元。但在支付第一期20萬元賠償款後,包某於2012年10月17日向樂清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訴求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。但後來又自行撤訴,並向葉某家屬支付了餘下的20萬元賠償款。
  經浙江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,本案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,醫方承擔完全責任。今年7月10日,包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  法院認為,包某由於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就診人死亡,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。鑒於包某有自首,且在被害人治療期間積極幫助照顧、護理被害人,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,悔罪表現明顯,認罪態度好,給予從輕處罰。
(原標題:咳嗽病人被醫致死 醫生犯醫療事故罪獲刑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h72thatw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